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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资金融资租赁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融资租赁专题项目,是指融资租赁贴息、融资租赁风险补偿等项目。 第三条 融资租赁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且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市工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申报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4.申报企业通过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5.按要求在“智造东莞”平台进行项目入库登记。企业年度申报合同的融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 6.业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设备未获得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1.融资租赁机构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融资租赁机构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发生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含直租、回租)对象为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发生风险项目已按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进行常规业务备案、不良业务备案。 5.业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之后。 第六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的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上年度对莞企业新增融资余额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以“智造东莞”网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第八条 市工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1.项目入库。市工信局发布项目入库通知,符合条件企业登录“智造东莞”平台(http://imdg.gov.cn)进行项目入库登记。 2.资金申报。市工信局根据每年预算情况及项目入库情况,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在申报期限内登陆“智造东莞”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3.形式审核。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4.项目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确定资助金额。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工信局纳入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根据立项情况,将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1.常规业务备案。融资租赁机构与东莞企业签订业务合同后,须及时登录“智造东莞”平台对有关业务进行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2.不良业务备案。融资租赁机构在企业逾期还款付息超过一个月时,即可登陆“智造东莞”平台进行不良业务备案。 3.风险补偿申请。融资租赁机构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受理诉讼(仲裁)之日起,即可向市工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4.项目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工信局纳入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将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计算的风险补偿金额,融资租赁机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融资租赁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由市工信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贴息标准根据倍增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执行,倍增所需资金在倍增专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19-034。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