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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驱动发展首要举措,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壮大规模与提高创新能力并重,努力把我镇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于新增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进行配套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高新技术产品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每个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个。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