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类“作品”百花齐放,同时鱼龙混杂,疑似“抄袭”的现象频发。何为正当的借鉴和致敬,何为侵权范围的复制和抄袭,不仅关系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还关乎作品在公众领域的传播问题。面对判定抄袭的难题,我们“说好不哭”——抄袭与一般的致敬、借鉴等方式的区分即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也是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协调制度。
微博、朋友圈有一种“过年”集体狂欢的错觉。陪一代人走过青春的周杰伦,和另一个“青春回忆”阿信合唱,新歌整首歌里面几乎串联了我们记忆中的片段:MV“戳脸”画面,呼应十二年前的电影《不能说的秘密》;女主角脚踏车和递东西镜头,让老粉丝想起《晴天》MV;间奏旋律《突然好想你》,伴随着阿信出场,还有《说好的幸福呢》旋律……彩蛋源自二位演唱者此前的作品,让听众会心而笑,大呼温暖。但MV也被质疑“抄袭”某韩国作品,引发了关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讨论。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类“作品”百花齐放,同时鱼龙混杂,疑似“抄袭”的现象频发。何为正当的借鉴和致敬,何为侵权范围的复制和抄袭,不仅关系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还关乎作品在公众领域的传播问题。面对判定抄袭的难题,我们“说好不哭”——抄袭与一般的致敬、借鉴等方式的区分即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也是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协调制度。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
一起来体会“合理使用”的认定
某电影为配合宣传,制作的宣传海报上使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形象,被控侵权。被告抗辩称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为了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引用该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其次,被引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较小,且未突出显示,属于适度引用;最后,被控侵权行为未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综上,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电影主角的时代年龄特征,属于转换性使用,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
此案中,法院认定合理使用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2.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较小;3.使用作品的行为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4.使用作品的行为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涉案电视剧的截图,被控侵权。被告抗辩称其行为是国内外通行做法,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就原告对涉案截图的权利而言,涉案截图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原告作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截图主张权利。
就涉案行为而言,首先,涉案截图已经随影视作品的发行而先于涉案行为实施前发表。
其次,网络用户使用涉案截图是为了在介绍评论涉案影视作品时,更加形象直观地抒发和交流对影视作品的预期与观感,这种使用方式有利于扩大涉案影视作品的宣传影响,符合著作权人利益需求。
最后,涉案截图作为从四十余集电视剧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帧静态画面,数量有限,亦无法通过截图的前后连续组合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涉案截图获悉涉案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影视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对其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该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此案中,法院首先论述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权利。在认定合理使用时考虑的因素包括:1.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介绍;2.使用作品的数量有限;3未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4.不影响原作品市场价值。
某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某电视剧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观看图片集的方式可选择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
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首先,将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其次,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此案中,法院论述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时将使用作品的目的置于首位。涉案行为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而对原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客观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1、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即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更大的公众利益。
2、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使用作品的情形层出不穷,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难以适应人民群众日新月异的文化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对合理使用的扩大解释成为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应有之义。其一即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合理使用的制度允许后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走自己的路,但不能让巨人“无路可走”。
3、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在认定合理使用时,也应考虑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合理使用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创作的火苗才不会被熄灭。这也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相符,即鼓励更多的创作,实现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权利是有边界的,权利的限制亦应有边界。自由如海洋般广博,著作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如海洋上的小岛,而著作权侵权行为,就如登上别人的“小岛”。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方面要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允许后人对前人的思想经验、公有领域的知识加以继承与创新,创造出更好的作品。面对协调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扩张解释其适用情形的同时也要保持审慎,将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目的置于首位进行考量。
作为创作者,在互联网时代,也应保持创作的初心,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做到“合理使用”,既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侵权判定中“不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