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知识产权大型服务机构
10年专注全球知识产权服务
- 全国24小时热线:
- 400-1688-019
香港一套新的关于原授标准专利及优化短期专利制度的指明表格将会采用。为专利申请人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保护提供另一途径。香港《专利条例》和《专利规则》修订10月11日刊宪,新专利制度12月19日实施。在新制度下,专利申请人可直接在香港提交标准专利申请,不再局限于现在“再注册”制度规定,必须先在香港以外指定专利当局提交相应申请。新专利制度也优化短期专利制度,并禁止在香港使用某些与专利执业有关而具误导性或令人混淆的名衔或描述。
一、专利
1、专利保护发明。
2、发明如属新颖、包含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而且不属任何被豁除的类别,则在香港属可享专利的发明。
3、专利有两种: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其最长的保护期分别为20年和8年。
二、现行的专利制度
1、标准专利
一项发明的标准专利申请,必须根据一项已于内地、联合王国或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的专利)提交的相应专利申请,并必须在香港依时提交(「再注册」途径)。
2、短期专利
一项发明的短期专利申请可直接在香港提交。每项申请只允许1项独立权利要求。
两种专利申请均只需经专利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新专利制度的特征
实施一项原授标准专利制度,提供一条直接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保护的途径。
1、依循原授标准专利途径提交的申请须经专利注册处进行实质审查,以裁定该申请的根本发明是否符合可享专利性的规定。
2、申请者可依据自身的专利保护策略而选择以原授标准专利途径或现行的再注册途径提交其标准专利申请。
四、优化现行的短期专利制度
1、每项申请最多可包含2项独立权利要求。
2、一项短期专利获授予后,经其所有人或具合理理由/正当商业利益的第三方请求后,可由专利注册处进行实质审查,以裁定该项专利的有效性。
3、一项短期专利的所有人在展开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前,必须先请求专利注册处对该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4、当一项短期专利的所有人就一项未经实质审查的短期专利向另一人威胁提起侵权法律程序时,前者必须根据指称侵权人的请求向他/她提供充足资料以识别该项涉案专利。
五、规管与专利从业相关的名衔或描述
1、具混淆性或误导性的名衔或描述(如「注册/认可专利代理人」及「注册/认可专利师」)被禁止使用。
2、为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从事专利业务而获得的资格,其有关的名衔或描述只要清楚地指明有关资格是在哪个司法管辖区获得,则该名衔或描述仍可使用。
六、新专利制度的主要优势
1、新的原授标准专利制度有助减省申请标准专利的开支及时间。
2、短期专利制度的优化措施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增强该制度的公信力,同时维持在香港寻求短期专利保护的整体成本效益。
3、规管与专利从业相关的名衔或描述的措施,为长远设立全面的专利代理服务规管制度创造合适的条件。
4、新专利制度是组成本地专利保护体制的一块重要基石,并促进香港发展成为区内创新科技枢纽。各方应就任何与专利相关的事宜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