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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的 通知》(南府〔2017〕18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文件精神,为顺利组织开展我区2019年度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做大做强,对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给予以下扶持:
1.按照创新平台新增研发设备投入金额(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计算。本办法颁布后新获得认定的创新平台,则按认定后新增研发设备投入金额计算)的 20%给予设备投入资金补贴,可分批申请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
3.对运作良好且依托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5 亿元及以上的创新平台给予三年 A、B 两类研发补助。
A 类补助标准100 万元/年。要求: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4%以上,科研项目立项 4 项以上(含企业内部立项项目),申请发明专利 2 件以上。
B 类补助标准 50 万元/年。要求: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3%以上,科研项目立项 2 项以上(含企业内部立项项目),申请发明专利 1 件以上。
1.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对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的机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0 万元。
2.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 个月)并分别按每平方米 20 元/月、15 元/月、10 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 3000平方米)给予依托单位租金补贴。
3.对运作良好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三年 A、B 两类运营补助。
A 类补贴标准50 万元/年。要求:上一年度推动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5 项且引进人才团队 4 个。
B 类补贴标准 30 万元/年。要求:上一年度推动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3 项且引进人才团队 2 个。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中心给予以下扶持:
1.对经认定后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技术转移中心,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 个月)分别按每平方米 20 元/月、15 元/月、10 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 500 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2.对上一年度推动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3 项且引进人才团队 2 个的技术转移中心,给予三年每年 30 万元运营补助。
(一)本办法所指的大型骨干企业创新中心为已获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以及省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二)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为经省科技部门发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中心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我区设立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四)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团队”是指单独或与我区现有企业合作在我区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高端服务业的人才团队。
申报时间:2019年11月4日9:00至2019年12月9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