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事)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4、属于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
5、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6、注册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后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