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业领军人才条件
创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截止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限制);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主持的项目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 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领军人才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直接持有该企业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园区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在园区注册法人实体;已在园区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2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