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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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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穗府办规〔2018〕18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细则中的财政补贴支持对象如下:

(一)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

(二)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中引入创业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条[投资额计算]对于各级财政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补贴] 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在广州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给予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每年每家不超过 500万元补贴

申请此项补贴支持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所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为在广州注册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种子期、初创期投资补贴] 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在广州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对所管理的单支基金当年对在广州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实际投资额(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投资额计算)不低于其当年实际累计投资额(按其当年所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累计投资额计算)70%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按照对在广州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5%给予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 45 万元,每年每家不超过 100 万元

申请此项补贴支持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1000万元(含)以上;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5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六条[投资引进补贴]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 1 年以上的(按企业在广州注册登记时间起算),若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支持条件的,根据其对上述企业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的投资额累计计算),分别按照本细则第四、五条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条[境内外合作投资补贴] 支持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国(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国(境)外创业投资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基金,并投资在广州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引进的国(境)外创业投资,根据投资协议,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中国(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的 1.5%,给予在广州注册的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 750 万元。

申请此项补贴支持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所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八条[引进国(境)外高科技项目补贴] 支持在广州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国(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或管理国(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引进国(境)外高科技项目。

共同设立或管理的国(境)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境)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且在广州新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国(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的 20%,给予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 500 万元

申请此项补贴支持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二)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与国(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或管理的国(境)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境)外高科技项目后成功引进并在广州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在广州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新增投资发生之日止不超过 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产学研联盟投资补贴] 支持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框架下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在广州注册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 750 万元

申请此项补贴支持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所合作的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框架下的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联盟已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且上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该技术创新联盟对上述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 30%(具体可由该联盟成员单位以联盟名义进行出资),参与出资的该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其成员单位总数的 30% 。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补贴] 支持在广州注册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该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广州注册成立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被投资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750万元

申请此项补贴支持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所投资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所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在广州注册,且为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该新型研发机构对上述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


第十一条[引入创业投资补贴] 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已结题验收合格的科技项目成果引入创业投资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对承接已结题验收合格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项目成果引入创业投资进行转化的企业,根据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该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该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或新设立的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800 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0%给予补贴。

(二)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10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对实际到账资额中的 1000 万元给予 100 万元补贴,其余部分按 5%给予补贴。

(三)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对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 5000 万元给予 300 万元补贴,其余部分按 2%给予补贴。

(四)实际到账投资额达 1 亿元(含)以上的,对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 1 亿元给予 400 万元补贴,其余部分按 1%给予补贴。

申请此项补贴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广州注册,且为承接已结题验收合格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项目成果进行转化的企业;

(二)企业已成功引入创业投资类企业创业投资,就上述已结题验收合格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项目成果进行转化或产业化;

(三)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5 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8 年;所引入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建立投贷联动机制] 建立创业投资类企业与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信息共享机制。

创业投资类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的在广州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直接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优先向上述创业投资类企业推荐入池企业。


第十三条[实施方式] 本实施细则中的财政补贴均通过后补助形式予以支持,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纳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同一投资额度不予以重复补贴,不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中的多条(款)补贴。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相关补贴事项与本市制定的其他同类扶持事项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相关补贴事项可与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的同类扶持事项叠加,由市、区按各自政策分别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补充规定] 本细则各项补贴资金的申报指南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上述第十一条中的“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名称若因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而需要进行调整的,以实际发布的申报指南中的科技计划名称为准。


第十五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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