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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获得知识产权专利奖、专利权质押融资以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引进。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2018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获得知识产权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申请人)、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新落户我区,运作满一年且2018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且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工作且居住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三)在我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对职务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98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2、对非职务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5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5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5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5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
(三)PCT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2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5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30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五)知识产权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30 万元、20万元和15 万元。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六)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记录的企业,按银行贷款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七)对2017年1月1日(含)以后新落户本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单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八)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时限: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