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于第四条(一)、(二)类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对各市(区)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金项目计划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于第四条(三)、(四)、(五)类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市科技局,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统计部门反馈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名单、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和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结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结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该年度相应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金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于第四条(六)类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核实。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高企整体搬迁结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该年度相应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市(区)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做好资金项目下达计划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