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商局牵头联合20个部门汇集70项激励措施,合力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辟高质量发展通道,激发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这些激励措施涵盖了金融信贷、财政性资金安排、税收减免、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定期检验、评先评优、通关便利等多个方面,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1、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小微、涉农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2、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便利服务,督促银行机构及时完成开户资料的审核及报送工作,优先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3、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便利;
4、要求银行机构优先将再贷款资金发放给名单上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5、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发给已获得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银行机构,引导银行机构优先为名单上企业的票据办理贴现,优先接受名单上中小企业票据为银行机构办理再贴现。
6、在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情况下,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
7、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予以下列激励措施: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在办税服务方面给予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项和简化审批手续。
8、优先办理涉税事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9、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等检查,发现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嫌疑以及被涉税违法检举外,严格控制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检查次数;
10、加强培育、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创建‘纳税信用评价A级’荣誉,以享受相关扶持、服务和税收优惠措施。
1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属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一般认证企业”的,适用下列管理措施: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相关管理原则和措施;
12、“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属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认证企业”的,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于以下措施: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股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3、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
14、在“信用中山网”诚信红榜栏目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为各部门受理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时提供信用参考。
15、对申报结构调整、装备制造业专项计划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通过有关项目评审程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
16、对申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17、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优先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帮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
18、在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中,优先支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19、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支持对象的规定,涉及诚信经营等要求的,在安排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时,可将“守合同重信用”情况作为参考。
20、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21、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22、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23、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24、建议保险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25、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26、国家或者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27、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28、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筑工程企业,在中山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29、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筑工程企业,适度减少对其实施常规监督的频率;
30、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筑工程企业,适当降低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或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
31、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筑工程企业,其申报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优先组织立项评审和验收;
32、积极推荐、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和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3、对“守合同重信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机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优先列入评价计划,并在相关条款评分中适度从优;
34、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中对“守合同重信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机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予以公布,推介给产品使用单位优先选择。
35、 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优先办理,政策倾斜;
36、连续五年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金要求可降低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37、协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38、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优先引导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或全国诚信示范市场公示活动;
39、协助和指导“守合同重信用”的电商企业申报红盾电子标识;
40、组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展商标品牌知识培训,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商标保护维权提供便利;
41、对“守合同重信用”的广告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2、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参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广东省名牌产品;
43、开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企业申请并优先安排实地核查;
44、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并对参与主导制修订标准等重要标准化活动的企业提供专项资助;
45、适度减少常规监督抽查的频次。
46、在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报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47、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企业项目以优先推荐;
48、在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49、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版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50、对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方面予以支持帮助,协助企业参与招标采购和助力企业上市;
51、对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通过减少监督检测频次、对重点风险项目抽查或免于现场检查等方式激励其健康发展;
52、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按年度转载当年被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扩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影响。
53、“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请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认定时,在申请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4、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免予日常检查或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55、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劳务工资保证金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并享有绿色通道办理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
56、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及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安排或者加大扶持力度。
57、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正向激励,把信用等级得分作为招标评标的附加分,对不同等级适当拉开分差;
58、“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良好的诚信评价等级可作为运输企业新增客运班线许可的优先条件之一。
59、在相关信息网公布“守合同重信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名单,提高其在水利建设领域的知名度,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60、在日常动态监管中适当降低检查“守合同重信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频率;
61、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中优先支持“守合同重信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等级。
62、将“守合同重信用”列入认定农业龙头企业的参考指标,支持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农业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按规定减免有关税收,享受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公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63、将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农业生产企业作为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的培育对象,支持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64、推荐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示范企业评选办法》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绿色食品企业参评全国绿色食品示范企业。
65、安排国家和省服务贸易相关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
66、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服务贸易政策讲解咨询上门服务;
67、在专项资金扶持、招标活动、电子商务企业评选等,重点考虑“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并给予大力支持;
68、“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到市商务局办理有关审批服务事项时,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69、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渔业企业推动渔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认证,提高水产品质量档次;
70、安排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渔业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