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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六)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七)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1、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4、本项目的申报企业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1.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激励。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3.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最高300万元激励。
4.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激励。
5.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激励。
6.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激励。
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2、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其中,研发费用包括科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不包括企业开办费、场地购置租赁费、大宗原材料采购费、广告销售费、行政办公费等费用开支。
上述两款政策不叠加享受。
企业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次给予研发投入奖励:
1、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3%(含)至6%、6%(含)至10%的,10%及以上的,经核定分别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1%、2%、3%给予奖励。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企业每家最高50万元。
1、对辖区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研发投入,按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2、引进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罗湖产业化,对在全国技术合同网完成登记的,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财政贡献限制。
1.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注:参考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申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实际到账总量或区税务部门对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费用总量)的比例,确定本年度规上国高企业研发补贴的比例。
2.单个企业本年度研发补贴不得超过纳税总额、最高500万元。
1、R&D投入支持
项目说明:填报了2018年统计报表中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表号:607-1,607-2)的统计关系在福田的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R&D 投入数给予支持。
2、支持额度:R&D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2、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 (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3、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奖励金额上浮20%。
1、审批内容:对研发机构的研发投入,按比例给予扶持。
2、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设立了研发机构且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的3%,最高100万元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