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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区别有哪些,不同情况的专利归属权怎么算?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关乎自己的权益,很多人对于自己在专利中的权利都不是很了解,一旦对专利权归属不清不楚就很容易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今天凯粤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区别,以及专利归属权的问题。
一、合作发明
如果说是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是单位共同从事一项发明创造,而且对发明创造都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那么这种发明则为合作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合作开发当事人所共有的权利。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也应该为合作开发人员所共有的。根据财产共有的一般民法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权的转让,以及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的转让、放弃或出质,应当经过全体合作开发人的同意。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面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条例。
专利法中还有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是专利权的共有人对于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行。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同的,另外一方或者是其他各方都不得私自申请授权。
二、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外国《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对于委托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托人享有;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条例;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资助单位或个人完成科研项目实际上是在国家与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此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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