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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在先著作权,建行对安徽农村信用社提商标异议

  因认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一枚图形商标(第45620488A号)与其商标近似且侵犯其著作权,在该商标公告期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请求。

  左:安徽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被异议商标     右:建行行徽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965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图形”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建行第1049653号“图形”商标

  安徽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第45620488A号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同时亦是其行徽,该图形为古铜钱图案,右侧设计为开口状,这一设计突破了古铜钱图案的常用描绘手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及设计美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引证商标作为异议人的标志于1996年1月25日即已提出注册申请,至迟于1996年即已开始使用,故可以认定异议人享有引证商标图形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系图形商标,其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细节、表现形式等方面相像,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系大型金融企业,在其遍布全国的金融网点大量使用该标志,被异议人理应有所知晓。未经异议人许可,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损害。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45620488A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据查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共申请有2164枚商标,在商标布局方面可谓是做足了功夫,而此次案件涉及的第1049653号“图形”商标曾经涉及多起商标纠纷。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曾经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多枚商标因为与建行上述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上诉至一审、二审法院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商标傍名牌屡见不鲜,作为国内四大行之一,建设银行的行徽可谓是一枚非常重要的商标了,只有积极做好全面布局,做好商标预警和监测,在检索到有侵权现象时,及时采取异议、无效、诉讼等途径维护商标权益,才能让品牌得到长远发展!

  另外,本案告诉我们,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可以另辟蹊径,积极引入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乃至肖像权、姓名权

、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在先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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