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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有时候发生一些情形可能会导致商标权终止使商标无效的情况。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是指商标注册人由于法定的原因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哪些情况下会发生这些情形呢?
1、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商标注册的法定有效期限为十年。期满后,假如在注册期限和宽限期期满后都仍未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局则会刊出该商标,其商标权也会停止 。
2、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商标权停止的景象之一就是商标注册人因为企业经营失利或替换商标原因等不再使用该商标,而自愿主动到商标局请求注销注册,然后停止商标权。
3、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因运用了禁止性注册标志或禁止性运用标志等注册商标导致注册的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吊销注册商标,使商标权停止运用。
4、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自然人和法人都能够成为商标注册人,可是假如商标权人死亡和停止,即失去行为能力,不能再使用商标权。
5、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商标注册人以不正当、钳制、期满等不良手段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裁决吊销注册,然后停止商标权。
6、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商标注册后绝不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撤三”、“无效”、“终止”都是可以让商标权丧失的原因,一旦商标权终止,会对生产经营者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经营者随时了解自己的商标权情况,才能避免商标权终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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