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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特斯拉,想必没有人不知道!正所谓“名声在外,树大招风”,“特斯拉”几个字被不少人盯上!纷纷想蹭上点名气,沾上点流量!
这不,近日,第53436164号“特舒拉”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对广州睿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特舒拉”商标提出异议,最终,国知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舒拉”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两侧脚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0434号“特斯拉”商标、第13698391号“特斯拉TESLA MOTORS及图”商标、第13690430号“TESL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车轴、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英文“TESLA”商标与中文“特斯拉”商标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中文引证商标或英文引证商标所对应的中文“特斯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由于注册商标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这也导致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在先权利人主动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在遇到商标被抢注情况时,及时提起商标异议或采取其他维权途径,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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